006-審計工作底稿(doc)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nèi)容
006-審計工作底稿(doc)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 | |根據(jù)《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 | |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可以參照 | |本準則辦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則 | | | |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 | |況,包括與形成和發(fā)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注冊會 | |計師的專業(yè)判斷。 | |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nèi)容完整、格式規(guī)模、標識一致、 | |記錄清晰、結(jié)論明確。 | |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與以下基本因素相關: | | ?。ㄒ唬徲嫾s定事項的性質(zhì)、目的和要求; | | ?。ǘ┍粚徲媶挝坏慕?jīng)營規(guī)模及審計約定事項的復雜程度; | | ?。ㄈ┍粚徲媶挝坏膬?nèi)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 ?。ㄋ模┍粚徲媶挝坏臅嬘涗浭欠裾鎸?、合法、完整; | | (五)是否有必要對業(yè)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特別指導、監(jiān)督 | |和檢查; | | ?。徲嬕庖婎愋?。 | |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nèi)容 | |: | |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 | (二)審計項目名稱; | | (三)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 | | (四)審計過程記錄; | | (五)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 | ?。徲嫿Y(jié)論; | | ?。ㄆ撸┧饕柤绊摯?; | | ?。ò耍┚幹普咝彰熬幹迫掌?; | | ?。ň牛秃苏咝彰皬秃巳掌?; | | ?。ㄊ┢渌麘f明事項。 | | 第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 |為編制的資料,注冊會計師除應注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 | |審計程序,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 | | | 第三章 編制與復核 | | | | 第九條 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 | ?。ㄒ唬┡c被審計單位設立有關的法律性資料,如企業(yè)設立批準 | |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協(xié)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 | ?。ǘ┡c被審計單位組織機構(gòu)及管理人員結(jié)構(gòu)有關的資料; | |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協(xié)議和會議記錄的摘錄或副本; | | ?。ㄋ模Ρ粚徲媶挝幌嚓P內(nèi)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與評價記錄; | | ?。ㄎ澹徲嫎I(yè)務約定書; | | ?。┍粚徲媶挝坏奈磳徲嫊媹蟊砑皩徲嫴町愓{(diào)整表; | | (七)審計計劃; | | ?。ò耍嵤┚唧w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 | ?。ň牛┡c被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人員、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 | |記錄、往來函件; | | (十)被審計單位聲明書; | | (十一)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底稿及副本; | | ?。ㄊ徲嫾s定事項完成后的工作總結(jié); | | ?。ㄊ┢渌c完成審計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 | |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 | |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 |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 | 第十二條 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 | |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 |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各 | |復核人在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復核記錄,書面表示 | |復核意見并簽名。 | | 第十四條 在復核工作中,各復核人如發(fā)現(xiàn)已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 | |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并 | |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 | | | 第四章 所有權(quán)與保管 | | | |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quán)屬于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 | |計師事務所。 | |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yè)務類工 | |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 | 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 | |為規(guī)劃、控制和總結(jié)整個審計工作,并發(fā)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 | |工作底稿。 | | 業(yè)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執(zhí)行具體審計 | |程序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 |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進程中形成的、對審計 | |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 | |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 | |成審計檔案。 | |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 | | 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nèi)容相對穩(wěn)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 | |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 | 當期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nèi)容經(jīng)常變化,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 | |審計參考的審計檔案。 | |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審 | |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 |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 | (一)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fā)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 (二)永久性檔案應長期保存; | | ?。ㄈ┎辉倮^續(xù)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與 | |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 |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審計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 | |以決定將其銷毀。銷毀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手續(xù)。 | | | | 第五章 保密與查閱 | | | |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 |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yè)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況需要查閱 | |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于泄密: | | ?。ㄒ唬┓ㄔ?、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并按規(guī)定辦理了必 | |要手續(xù); | | ?。ǘ┳詴嫀焻f(xié)會對執(zhí)業(yè)情況進行檢查。 | | 第二十三條 因?qū)徲嫻ぷ餍枰⒔?jīng)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況 | |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 | (一)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 | ?。ǘ徲嫼喜媹蟊恚? | | ?。ㄈ┞?lián)合審計; | | (四)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 | 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適當 | |的協(xié)助,并根據(jù)審計工作底稿的內(nèi)容及性質(zhì),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 | |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復印或摘錄有關內(nèi)容。 | | 第二十四條 查閱者因誤用審計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與擁 | |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 | | | 第六章 附則 | | | |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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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 | |根據(jù)《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 | |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可以參照 | |本準則辦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則 | | | |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 | |況,包括與形成和發(fā)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注冊會 | |計師的專業(yè)判斷。 | |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nèi)容完整、格式規(guī)模、標識一致、 | |記錄清晰、結(jié)論明確。 | |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與以下基本因素相關: | | ?。ㄒ唬徲嫾s定事項的性質(zhì)、目的和要求; | | ?。ǘ┍粚徲媶挝坏慕?jīng)營規(guī)模及審計約定事項的復雜程度; | | ?。ㄈ┍粚徲媶挝坏膬?nèi)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 ?。ㄋ模┍粚徲媶挝坏臅嬘涗浭欠裾鎸?、合法、完整; | | (五)是否有必要對業(yè)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特別指導、監(jiān)督 | |和檢查; | | ?。徲嬕庖婎愋?。 | |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nèi)容 | |: | |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 | (二)審計項目名稱; | | (三)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 | | (四)審計過程記錄; | | (五)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 | ?。徲嫿Y(jié)論; | | ?。ㄆ撸┧饕柤绊摯?; | | ?。ò耍┚幹普咝彰熬幹迫掌?; | | ?。ň牛秃苏咝彰皬秃巳掌?; | | ?。ㄊ┢渌麘f明事項。 | | 第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 |為編制的資料,注冊會計師除應注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 | |審計程序,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 | | | 第三章 編制與復核 | | | | 第九條 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 | ?。ㄒ唬┡c被審計單位設立有關的法律性資料,如企業(yè)設立批準 | |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協(xié)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 | ?。ǘ┡c被審計單位組織機構(gòu)及管理人員結(jié)構(gòu)有關的資料; | |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協(xié)議和會議記錄的摘錄或副本; | | ?。ㄋ模Ρ粚徲媶挝幌嚓P內(nèi)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與評價記錄; | | ?。ㄎ澹徲嫎I(yè)務約定書; | | ?。┍粚徲媶挝坏奈磳徲嫊媹蟊砑皩徲嫴町愓{(diào)整表; | | (七)審計計劃; | | ?。ò耍嵤┚唧w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 | ?。ň牛┡c被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人員、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 | |記錄、往來函件; | | (十)被審計單位聲明書; | | (十一)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底稿及副本; | | ?。ㄊ徲嫾s定事項完成后的工作總結(jié); | | ?。ㄊ┢渌c完成審計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 | |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 | |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 |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 | 第十二條 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 | |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 |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各 | |復核人在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復核記錄,書面表示 | |復核意見并簽名。 | | 第十四條 在復核工作中,各復核人如發(fā)現(xiàn)已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 | |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并 | |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 | | | 第四章 所有權(quán)與保管 | | | |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quán)屬于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 | |計師事務所。 | |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yè)務類工 | |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 | 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 | |為規(guī)劃、控制和總結(jié)整個審計工作,并發(fā)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 | |工作底稿。 | | 業(yè)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執(zhí)行具體審計 | |程序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 |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進程中形成的、對審計 | |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 | |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 | |成審計檔案。 | |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 | | 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nèi)容相對穩(wěn)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 | |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 | 當期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nèi)容經(jīng)常變化,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 | |審計參考的審計檔案。 | |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審 | |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 |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 | (一)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fā)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 (二)永久性檔案應長期保存; | | ?。ㄈ┎辉倮^續(xù)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與 | |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 |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審計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 | |以決定將其銷毀。銷毀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手續(xù)。 | | | | 第五章 保密與查閱 | | | |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 |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yè)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況需要查閱 | |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于泄密: | | ?。ㄒ唬┓ㄔ?、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并按規(guī)定辦理了必 | |要手續(xù); | | ?。ǘ┳詴嫀焻f(xié)會對執(zhí)業(yè)情況進行檢查。 | | 第二十三條 因?qū)徲嫻ぷ餍枰⒔?jīng)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況 | |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 | (一)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 | ?。ǘ徲嫼喜媹蟊恚? | | ?。ㄈ┞?lián)合審計; | | (四)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 | 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適當 | |的協(xié)助,并根據(jù)審計工作底稿的內(nèi)容及性質(zhì),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 | |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復印或摘錄有關內(nèi)容。 | | 第二十四條 查閱者因誤用審計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與擁 | |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 | | | 第六章 附則 | | | |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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