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及股份購回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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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及股份購回守則
《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守則》 (c)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 2002 年1992 年第1 版 出版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 香港中環(huán)干諾道中八號遮打大廈八樓電話:(852) 2840 9222 圖文傳真:(852) 2521 7836 電郵:enquiry@hksfc.org.hk 證監(jiān)會網址:http://www.hksfc.org.hk 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網址:http://www.hkeirc.org 銷售條件 版權所有。未得出版者事先書面批準,不得以電子、機械、影印、錄音或任何其它形式 或方法,將本刊物的任何部分復制、傳送或儲存于檢索系統(tǒng)之內。 ISBN 962-7470-80-5 1. 引言 引言 1. 《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的性質及目的 1.1 證監(jiān)會經咨詢委員會的意見后,發(fā)出《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 1.2 兩份守則的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購、合并和股份購回影響的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為 了令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兩份守則規(guī)定股東必須得到平等的看待,又規(guī)定必須披露及 時和足夠的數據,以便股東能掌握充分資料,就要約的利弊作出決定,及確保受收購、 合并和股份購回影響的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資料獲得充分披露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此外,兩份守則又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構,以管限收購和股份購回活動。 1.3 兩份守則并無法律效力。兩份守則在制訂時盡可能采用非技術性語言,因此不應當作成 文法規(guī)來詮釋。兩份守則代表著香港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證監(jiān)會就進行收購、合并和股 份購回時,可以接受的商業(yè)操守及行為標準的共識。由于委員會各委員代表著多方面的 利益,委員會在詮釋兩份守則時所作的裁定,正好反映上述的共識。其它主要的金融中 心亦正沿用相類似的商業(yè)操守及行為標準。 1.4 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在進行有關收購及合并和股份購回的事宜時,必須根據兩 份守則遵守適當的操守標準。否則,他們可能會發(fā)覺本身會遭受到制裁,因而無法使用 這些市場的設施?!渡鲜幸?guī)則》已明確規(guī)定,上述兩份守則必須予以遵守。 1.5 兩份守則規(guī)定的責任適用于:- (a) 受兩份守則管轄的公司的董事; (b) 試圖取得或鞏固受兩份守則管轄的公司的控制權的人或群體; (c) 其專業(yè)顧問; (d) 以其它方式參與兩份守則所適用的交易或與該等交易有關連的人士;及 (e) 積極地從事證券市場活動的人。 1.6 此外,任何其它的人就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向股東發(fā)出通告或廣告時,必須極度審慎 地行事,并在發(fā)出通告或廣告前,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 1.7 鑒于兩份守則屬于自律守則,財務顧問及其它專業(yè)顧問的角色及責任尤其重要。他們的 部分責任,就是按照任何有關的專業(yè)操守規(guī)定,盡一切合理的努力,確保其客戶明白及 遵守兩份守則的規(guī)定,并透過響應執(zhí)行人員、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查詢,以 達到這個目的。因此,財務顧問及其它專業(yè)顧問均必須具備所需才能、專業(yè)知識和足夠 的資源,藉以發(fā)揮其功能和履行其在兩份守則下的責任。如財務顧問對本身能否符合這 些規(guī)定有任何疑問,應事先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如執(zhí)行人員認為某個財務顧問無法符 合這些規(guī)定,執(zhí)行人員可能不會允許其以財務顧問身分行事。在這種情況下,財務顧問 可以要求委員會審核執(zhí)行人員的決定。財務顧問亦必須注意利益沖突的問題(見兩份守 則的附表VII)。 1.8 兩份守則與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視屬于何種情況而定)在財務上或商業(yè)上的利弊無 關;這些都是由公司及其股東考慮的事宜。 1.9 計劃進行收購、合并或購回本身股份的公司,應先了解適用的公司法規(guī)定(如有),而 這些規(guī)定可能會影響該公司進行建議的交易的能力。 2. 一般原則及規(guī)則 2.1 兩份守則采用一套共通的定義及一般原則。一般原則基本上是在進行收購、合并或股份 購回時所須遵守的良好操守準則的聲明。一般原則所使用的是含義廣泛的普通用語,并 沒有界定其準確的應用范圍或界限。執(zhí)行人員及委員會根據一般原則的精神來應用該等 原則,及可以透過修改或放寬守則條文的語言所產生的效果,以求達到一般原則背后的 目的。 除了一般原則之外,每份守則都載有一系列規(guī)則,其中有些實際上擴充一般原則的內容 和載述一般原則應用的實例,其它的規(guī)則是管轄特定類別的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的程 序規(guī)則。雖然規(guī)則所使用的語言較一般原則的詳細得多,但它們像一般原則一樣,都必 須經過詮釋才能達到其背后的目的。因此,每份守則都可通過一般原則,適用于任何規(guī) 則中未有涵蓋的特定情況。因此,必須遵守規(guī)則的精神及其具體條文,而執(zhí)行人員及委 員會如認為在某個案的特殊情況下,嚴格執(zhí)行規(guī)則會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沉重的負擔, 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不恰當的情況時,便可能會各自修改或放寬規(guī)則的執(zhí)行。 2.2 為協(xié)助讀者詮釋規(guī)則,在適當處已加插注釋,就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通常會怎樣詮釋兩份 守則提供指引。 2.3 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亦按照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根據兩份守則作出的裁定,或其前身收購及 合并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以往所作的裁定,來詮釋每份守則。 3. 兩份守則的修訂 3.1 證監(jiān)會在咨詢委員會后,可不時修訂或擴充兩份守則。 4. 兩份守則適用的公司及交易 4.1 兩份守則適用于影響香港公眾公司及其股本證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的收購、合并 和股份購回。因此,一般而言, 《收購守則》適用與否,取決于受要約公司、可能的受要約公司或控制權可能有變或獲得 鞏固的公司的性質。不過,《收購守則》規(guī)則2 也指明在某些情況下,為了落實《收購守則》的目標,有必要同時考慮要約人股東所獲得 的待遇。對于在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只要香港的股東已獲得充分的保 障,執(zhí)行人員通常也會豁免其遵守《股份購回守則》的規(guī)定。 4.2 為了確定某公司是否一家在香港的公眾公司,執(zhí)行人員會考慮所有情況,及會進行經濟 或商業(yè)上的測試,主要顧及到香港股東的人數、股份在香港買賣的程度,及其它因素, 包括:- (a) 其總公司及中央管理層的所在地點; (b) 其業(yè)務及資產的所在地點,包括在公司法例下的注冊及稅務地位等因素;及 (c) 香港股東是否藉任何規(guī)管在香港以外地區(qū)進行的收購及合并活動的法定條文或守則而獲 得保障或缺乏保障。 任何公司如對其作為在香港的公眾公司的地位一事有任何疑問,便應盡早咨詢執(zhí)行 人員的意見。 4.3 《收購守則》關乎就所有有關公司所提出的要約和收購及合并 (不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這包括部分要約、由母公司對其附屬公司的股份所作的要 約,及擬取得或鞏固某公司的控制權(見定義)的若干其它交易。在《收購守則》中,凡 提述“收購”及“ 要約”之處,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所有該等交易,并且包括如下文所述的透過全面要約進行 的股份購回。除《收購守則》規(guī)則13及14規(guī)定作出的要約外,《收購守則》不 適用于就沒有投票權的非權益股本所作出的要約。 4.4 《股份購回守則》關乎所有有關公司的股份購回。透過全面要約進行的股份購回會被視為 要約,除了《股份購回守則》的規(guī)則之外,《收購守則》的規(guī)則經過必要的變通后亦會適用 。透過全面要約進行股份購回的人士,應同時參閱《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 4.5 兩份守則任何一份所涵蓋的交易,可能會不時受到委員會及海外監(jiān)管當局的管轄權的同 時規(guī)管。遇有該等情況,我們極力促請有關方面盡早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以解決兩個 司法管轄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 5. 執(zhí)行人員 5.1 兩份守則由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執(zhí)行人員負責調查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以及監(jiān)察與兩份 守則有關的交易。對于兩份守則所適用的一切事宜,執(zhí)行人員均可提供咨詢服務及作出 裁定。 6. 咨詢執(zhí)行人員 6.1 如果當事人或其顧問對擬采取的行動是否符合一般原則或規(guī)則有任何疑問,均應事先咨 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這樣,當事人便可以清楚知道正確行事的準則,從而盡量避免因貿 然行事而可能違反該兩份守則。 6.2 咨詢意見是完全免費的。咨詢通常以口頭討論的形式進行,及最終不會獲得執(zhí)行人員的 任何正式裁定。執(zhí)行人員在接受咨詢時所表達的看法屬初步意見,對執(zhí)行人員并無約束 力。 6.3 雖然執(zhí)行人員會就兩份守則的詮釋回答問題,但不應期望執(zhí)行人員回答純屬假設的問題 ,或作出任何臨時裁定(例如執(zhí)行人員未能識別與有關裁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身分 的情況)。 6.4 當事人應該知道,咨詢過程最終不會達致臨時裁定。即使兩份守則要求當事人咨詢執(zhí)行 人員的意見,但當事人仍可尋求正式的裁定。盡管有關過程是以咨詢形式開始,但凡要 求作出裁定,便需繳費。假如執(zhí)行人員與當事人在咨詢期內或之后,根據初步的資料, 就某一守則事項有意見分歧,執(zhí)行人員由于考慮到咨詢并沒有約束力,一般都會促請當 事人尋求正式裁定。 |7. |執(zhí)行人員的裁定 | |7.1|雖然執(zhí)行人員有時可能會認為應該由其自行根據| | |兩份守則作 | | |出裁定,但很多時裁定是應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 |的要求作出 | | |的。執(zhí)行人員在作出裁定前,通常會考慮與申請| | |有關的所有 | | |數據,以及進行較咨詢過程所容許的更為透徹的| | |分析。在某 | | |些個案中,執(zhí)行人員也許會認為有必要在作出裁| | |定前進行非 | | |正式會議,或聽取其它對此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 |的意見。執(zhí) | | |行人員要求接受查詢的人迅速提供數據,以便有| | |關決定有正 | | |確資料作為根據及盡快作出。裁定最初可能會以| | |口頭形式告 | | |知當事人,但最終必定會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 |8. |申請作出裁定 | |8.1|根據兩份守則之一要求執(zhí)行人員作出裁定的任何| | |申請,應以 | | |書面陳述方式向證監(jiān)會企業(yè)融資部的執(zhí)行董事提| | |出。該書面 | | |陳述的內容應力求全面,并應載有執(zhí)行人員為作| | |出有充分根 | | |據的決定所需的一切有關資料。以下列出該項陳| | |述通常應當 | | |載有的資料: | | |(a) |摘要 | | |應當清楚說明要求作出的裁定或其它行動方案的| | |內 | | |容,并摘述提交考慮的問題。兩份守則中的有關| | |部分 | | |亦應列明。 | | |(b) |當事人 | | |應列明與提交的書面陳述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當事| | |人及 | | |其各自的財務及法律顧問。 | (c) 重大事實 應述明與申請有關的一切重大事實,并應按實際情況包括下列數據:— (i) 建議的交易的說明,包括進行交易的時間表、有關的監(jiān)管規(guī)定及進行該項交易的理由和 商業(yè)理據; (ii) 凡經合理查詢后得知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資料,應予以說明,包括注冊成立地點 、資本結構、集團結構、業(yè)務及資產、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及大股東的身分、并連同顯示 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結構圖表,以及上述股東在進行建議的交易前后的權益; (iii) 有關事件的順時序紀錄; (iv) 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在有關要約人、受要約公司和建議的交易中所占權益; (v) 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在建議的交易中所占權益; (vi) 建議的交易對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產生的影響; (vii) 為保障任何獨立股東的權益而采取的措施(如有); (viii) 建議的交易的融資安排的說明; (ix) 凡經合理查詢后得知,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6 個月期間,有關要約人、其董事和大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和大股東、以及所有與任 何這些人一致行動的人士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的詳情;及 (x) 重大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的說明。 (d) 提交考慮的問題 對提交執(zhí)行人員考慮的問題應加以說明和分析,并就要求作出的裁定提出所 有支持論據。 8.2 如果有任何按照《證券及期貨( 費用)規(guī)則》應繳付的費用,則應在提交的書面陳述內夾附劃線支票,其付款額應相當于 該項費用,及收款人應注明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在適用的情況下,亦應在提 交的書面陳述內概述該項費用的計算方法。《證券及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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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守則》 (c)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 2002 年1992 年第1 版 出版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 香港中環(huán)干諾道中八號遮打大廈八樓電話:(852) 2840 9222 圖文傳真:(852) 2521 7836 電郵:enquiry@hksfc.org.hk 證監(jiān)會網址:http://www.hksfc.org.hk 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網址:http://www.hkeirc.org 銷售條件 版權所有。未得出版者事先書面批準,不得以電子、機械、影印、錄音或任何其它形式 或方法,將本刊物的任何部分復制、傳送或儲存于檢索系統(tǒng)之內。 ISBN 962-7470-80-5 1. 引言 引言 1. 《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的性質及目的 1.1 證監(jiān)會經咨詢委員會的意見后,發(fā)出《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 1.2 兩份守則的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購、合并和股份購回影響的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為 了令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兩份守則規(guī)定股東必須得到平等的看待,又規(guī)定必須披露及 時和足夠的數據,以便股東能掌握充分資料,就要約的利弊作出決定,及確保受收購、 合并和股份購回影響的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資料獲得充分披露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此外,兩份守則又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構,以管限收購和股份購回活動。 1.3 兩份守則并無法律效力。兩份守則在制訂時盡可能采用非技術性語言,因此不應當作成 文法規(guī)來詮釋。兩份守則代表著香港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證監(jiān)會就進行收購、合并和股 份購回時,可以接受的商業(yè)操守及行為標準的共識。由于委員會各委員代表著多方面的 利益,委員會在詮釋兩份守則時所作的裁定,正好反映上述的共識。其它主要的金融中 心亦正沿用相類似的商業(yè)操守及行為標準。 1.4 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在進行有關收購及合并和股份購回的事宜時,必須根據兩 份守則遵守適當的操守標準。否則,他們可能會發(fā)覺本身會遭受到制裁,因而無法使用 這些市場的設施?!渡鲜幸?guī)則》已明確規(guī)定,上述兩份守則必須予以遵守。 1.5 兩份守則規(guī)定的責任適用于:- (a) 受兩份守則管轄的公司的董事; (b) 試圖取得或鞏固受兩份守則管轄的公司的控制權的人或群體; (c) 其專業(yè)顧問; (d) 以其它方式參與兩份守則所適用的交易或與該等交易有關連的人士;及 (e) 積極地從事證券市場活動的人。 1.6 此外,任何其它的人就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向股東發(fā)出通告或廣告時,必須極度審慎 地行事,并在發(fā)出通告或廣告前,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 1.7 鑒于兩份守則屬于自律守則,財務顧問及其它專業(yè)顧問的角色及責任尤其重要。他們的 部分責任,就是按照任何有關的專業(yè)操守規(guī)定,盡一切合理的努力,確保其客戶明白及 遵守兩份守則的規(guī)定,并透過響應執(zhí)行人員、委員會或收購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查詢,以 達到這個目的。因此,財務顧問及其它專業(yè)顧問均必須具備所需才能、專業(yè)知識和足夠 的資源,藉以發(fā)揮其功能和履行其在兩份守則下的責任。如財務顧問對本身能否符合這 些規(guī)定有任何疑問,應事先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如執(zhí)行人員認為某個財務顧問無法符 合這些規(guī)定,執(zhí)行人員可能不會允許其以財務顧問身分行事。在這種情況下,財務顧問 可以要求委員會審核執(zhí)行人員的決定。財務顧問亦必須注意利益沖突的問題(見兩份守 則的附表VII)。 1.8 兩份守則與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視屬于何種情況而定)在財務上或商業(yè)上的利弊無 關;這些都是由公司及其股東考慮的事宜。 1.9 計劃進行收購、合并或購回本身股份的公司,應先了解適用的公司法規(guī)定(如有),而 這些規(guī)定可能會影響該公司進行建議的交易的能力。 2. 一般原則及規(guī)則 2.1 兩份守則采用一套共通的定義及一般原則。一般原則基本上是在進行收購、合并或股份 購回時所須遵守的良好操守準則的聲明。一般原則所使用的是含義廣泛的普通用語,并 沒有界定其準確的應用范圍或界限。執(zhí)行人員及委員會根據一般原則的精神來應用該等 原則,及可以透過修改或放寬守則條文的語言所產生的效果,以求達到一般原則背后的 目的。 除了一般原則之外,每份守則都載有一系列規(guī)則,其中有些實際上擴充一般原則的內容 和載述一般原則應用的實例,其它的規(guī)則是管轄特定類別的收購、合并或股份購回的程 序規(guī)則。雖然規(guī)則所使用的語言較一般原則的詳細得多,但它們像一般原則一樣,都必 須經過詮釋才能達到其背后的目的。因此,每份守則都可通過一般原則,適用于任何規(guī) 則中未有涵蓋的特定情況。因此,必須遵守規(guī)則的精神及其具體條文,而執(zhí)行人員及委 員會如認為在某個案的特殊情況下,嚴格執(zhí)行規(guī)則會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沉重的負擔, 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不恰當的情況時,便可能會各自修改或放寬規(guī)則的執(zhí)行。 2.2 為協(xié)助讀者詮釋規(guī)則,在適當處已加插注釋,就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通常會怎樣詮釋兩份 守則提供指引。 2.3 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亦按照執(zhí)行人員和委員會根據兩份守則作出的裁定,或其前身收購及 合并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以往所作的裁定,來詮釋每份守則。 3. 兩份守則的修訂 3.1 證監(jiān)會在咨詢委員會后,可不時修訂或擴充兩份守則。 4. 兩份守則適用的公司及交易 4.1 兩份守則適用于影響香港公眾公司及其股本證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的收購、合并 和股份購回。因此,一般而言, 《收購守則》適用與否,取決于受要約公司、可能的受要約公司或控制權可能有變或獲得 鞏固的公司的性質。不過,《收購守則》規(guī)則2 也指明在某些情況下,為了落實《收購守則》的目標,有必要同時考慮要約人股東所獲得 的待遇。對于在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只要香港的股東已獲得充分的保 障,執(zhí)行人員通常也會豁免其遵守《股份購回守則》的規(guī)定。 4.2 為了確定某公司是否一家在香港的公眾公司,執(zhí)行人員會考慮所有情況,及會進行經濟 或商業(yè)上的測試,主要顧及到香港股東的人數、股份在香港買賣的程度,及其它因素, 包括:- (a) 其總公司及中央管理層的所在地點; (b) 其業(yè)務及資產的所在地點,包括在公司法例下的注冊及稅務地位等因素;及 (c) 香港股東是否藉任何規(guī)管在香港以外地區(qū)進行的收購及合并活動的法定條文或守則而獲 得保障或缺乏保障。 任何公司如對其作為在香港的公眾公司的地位一事有任何疑問,便應盡早咨詢執(zhí)行 人員的意見。 4.3 《收購守則》關乎就所有有關公司所提出的要約和收購及合并 (不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這包括部分要約、由母公司對其附屬公司的股份所作的要 約,及擬取得或鞏固某公司的控制權(見定義)的若干其它交易。在《收購守則》中,凡 提述“收購”及“ 要約”之處,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所有該等交易,并且包括如下文所述的透過全面要約進行 的股份購回。除《收購守則》規(guī)則13及14規(guī)定作出的要約外,《收購守則》不 適用于就沒有投票權的非權益股本所作出的要約。 4.4 《股份購回守則》關乎所有有關公司的股份購回。透過全面要約進行的股份購回會被視為 要約,除了《股份購回守則》的規(guī)則之外,《收購守則》的規(guī)則經過必要的變通后亦會適用 。透過全面要約進行股份購回的人士,應同時參閱《收購守則》和《股份購回守則》。 4.5 兩份守則任何一份所涵蓋的交易,可能會不時受到委員會及海外監(jiān)管當局的管轄權的同 時規(guī)管。遇有該等情況,我們極力促請有關方面盡早咨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以解決兩個 司法管轄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 5. 執(zhí)行人員 5.1 兩份守則由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執(zhí)行人員負責調查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以及監(jiān)察與兩份 守則有關的交易。對于兩份守則所適用的一切事宜,執(zhí)行人員均可提供咨詢服務及作出 裁定。 6. 咨詢執(zhí)行人員 6.1 如果當事人或其顧問對擬采取的行動是否符合一般原則或規(guī)則有任何疑問,均應事先咨 詢執(zhí)行人員的意見。這樣,當事人便可以清楚知道正確行事的準則,從而盡量避免因貿 然行事而可能違反該兩份守則。 6.2 咨詢意見是完全免費的。咨詢通常以口頭討論的形式進行,及最終不會獲得執(zhí)行人員的 任何正式裁定。執(zhí)行人員在接受咨詢時所表達的看法屬初步意見,對執(zhí)行人員并無約束 力。 6.3 雖然執(zhí)行人員會就兩份守則的詮釋回答問題,但不應期望執(zhí)行人員回答純屬假設的問題 ,或作出任何臨時裁定(例如執(zhí)行人員未能識別與有關裁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身分 的情況)。 6.4 當事人應該知道,咨詢過程最終不會達致臨時裁定。即使兩份守則要求當事人咨詢執(zhí)行 人員的意見,但當事人仍可尋求正式的裁定。盡管有關過程是以咨詢形式開始,但凡要 求作出裁定,便需繳費。假如執(zhí)行人員與當事人在咨詢期內或之后,根據初步的資料, 就某一守則事項有意見分歧,執(zhí)行人員由于考慮到咨詢并沒有約束力,一般都會促請當 事人尋求正式裁定。 |7. |執(zhí)行人員的裁定 | |7.1|雖然執(zhí)行人員有時可能會認為應該由其自行根據| | |兩份守則作 | | |出裁定,但很多時裁定是應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 |的要求作出 | | |的。執(zhí)行人員在作出裁定前,通常會考慮與申請| | |有關的所有 | | |數據,以及進行較咨詢過程所容許的更為透徹的| | |分析。在某 | | |些個案中,執(zhí)行人員也許會認為有必要在作出裁| | |定前進行非 | | |正式會議,或聽取其它對此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 |的意見。執(zhí) | | |行人員要求接受查詢的人迅速提供數據,以便有| | |關決定有正 | | |確資料作為根據及盡快作出。裁定最初可能會以| | |口頭形式告 | | |知當事人,但最終必定會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 |8. |申請作出裁定 | |8.1|根據兩份守則之一要求執(zhí)行人員作出裁定的任何| | |申請,應以 | | |書面陳述方式向證監(jiān)會企業(yè)融資部的執(zhí)行董事提| | |出。該書面 | | |陳述的內容應力求全面,并應載有執(zhí)行人員為作| | |出有充分根 | | |據的決定所需的一切有關資料。以下列出該項陳| | |述通常應當 | | |載有的資料: | | |(a) |摘要 | | |應當清楚說明要求作出的裁定或其它行動方案的| | |內 | | |容,并摘述提交考慮的問題。兩份守則中的有關| | |部分 | | |亦應列明。 | | |(b) |當事人 | | |應列明與提交的書面陳述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當事| | |人及 | | |其各自的財務及法律顧問。 | (c) 重大事實 應述明與申請有關的一切重大事實,并應按實際情況包括下列數據:— (i) 建議的交易的說明,包括進行交易的時間表、有關的監(jiān)管規(guī)定及進行該項交易的理由和 商業(yè)理據; (ii) 凡經合理查詢后得知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資料,應予以說明,包括注冊成立地點 、資本結構、集團結構、業(yè)務及資產、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及大股東的身分、并連同顯示 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結構圖表,以及上述股東在進行建議的交易前后的權益; (iii) 有關事件的順時序紀錄; (iv) 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在有關要約人、受要約公司和建議的交易中所占權益; (v) 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在建議的交易中所占權益; (vi) 建議的交易對有關要約人和受要約公司產生的影響; (vii) 為保障任何獨立股東的權益而采取的措施(如有); (viii) 建議的交易的融資安排的說明; (ix) 凡經合理查詢后得知,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6 個月期間,有關要約人、其董事和大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和大股東、以及所有與任 何這些人一致行動的人士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的詳情;及 (x) 重大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的說明。 (d) 提交考慮的問題 對提交執(zhí)行人員考慮的問題應加以說明和分析,并就要求作出的裁定提出所 有支持論據。 8.2 如果有任何按照《證券及期貨( 費用)規(guī)則》應繳付的費用,則應在提交的書面陳述內夾附劃線支票,其付款額應相當于 該項費用,及收款人應注明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在適用的情況下,亦應在提 交的書面陳述內概述該項費用的計算方法。《證券及期貨(...
香港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及股份購回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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