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企業(yè)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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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以人為本—企業(yè)勞動保護

以人為本—企業(yè)勞動保護

以人為本——企業(yè)勞動保護勞動保護的尚方寶劍——勞動法
勞動法是勞動保護的尚
方寶劍。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其運行機制和管理特點來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
以說是法制經濟。以培育和發(fā)展勞動力市場為中心的勞動經濟,是整個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勞動法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
法律體系,對于勞動經濟和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是一
項非常緊迫的任務。一、勞動法概述
前幾年,在我國流傳著一種很不科學的說法,即我國沒有“勞動法”,
其根據(jù)是,建國40多年來,我國還沒有一部權威性的勞動法典 (指 《勞動法》
頒布之前)。這種說法的不妥在于沒有弄清勞動法的概念,把勞動法與勞動
法的表現(xiàn)形式混淆起來了。在國際上,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口我國沒有
勞動法典而攻擊我國沒有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法。因此,科學地理解和說
明勞動法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法的概念,在我國可以作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理解的勞動
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
范的總和或總稱。它既包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于調整勞動關系以
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全國性的、綜合性的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也包括其他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關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
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狹義上的理解,勞動法是指勞動法典。
勞動法學中所稱的勞動法,一般系指廣義上理解的勞動法而言。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工會是重要的社會政治團體?!豆ā泛腿珖?
工會制訂和發(fā)布的一些條例,在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
其他關系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發(fā)布的條例,
也應列入廣義上理解的勞動法范疇之內。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從勞動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
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法調整的主要對象。
1.勞動關系
勞動法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xiàn)社會集體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
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
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有以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直接的聯(lián)
系。否則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如某人將自己的著作勞動成果交由出版社
出版的出版關系,農民在市場上出售自己勞動產品所發(fā)生的買賣關系等,這
些關系雖然也與勞動有關,但并不是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關系,而是在流通
領域中發(fā)生的關系,因而這種關系是一種由民法調整的民事關系,而不是由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
所在單位,即用人單位,根據(jù)這一特征,可以斷定勞動者與自有的或直接支
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產生的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對象。如個體勞動者
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勞動,使用的是自家的生產資料,在這里并不發(fā)生與所在
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問題,因而它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而
是婚姻家庭關系。假設某個體勞動者請了幫工,從而形成個體經營單位中,
個體勞動者與幫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來調整。(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
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根據(jù)這一特征,我們可以把某些與勞動有關,但勞動者并
非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例如承攬關系、勞務關系,看作非勞動關系,而
是民事關系,因此由民法而不是由勞動法進行調整。
我國勞動關系的種類,在現(xiàn)階段主要有以下幾種:全民所有制單位、集
體所有制單位、個體經營單位、私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聯(lián)營經濟單位等
六種不同所有制之間的勞動關系。
2.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某些其他關系
這些關系有的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有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合
法性而產生的,因此,也應列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這些關系主要有以下幾
種:
(1)管理勞動力方面的關系。它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即勞動行政部門、人
事部門。與單位和職工之間因招收、調配等問題而發(fā)生的關系。
(2)某些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以及處于待業(yè)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權
利。這些權利雖然是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實現(xiàn)的,但是它是基于原來的勞動關
系而產生的,因此,這些保險關系也應由勞動法進行調整。
(3)某些處理勞動爭議所發(fā)生的關系。 1993年 7 月 6 日國務院頒布
的《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國務院1987年7月31日頒布的《國營企
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一般程序:由企業(yè)調解委
員會調解;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
員會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入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他們之間的非司法
訴訟性質的關系,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而產生的,與勞動關系有密
切聯(lián)系,因此,這種關系也由勞動法進行調整。至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與
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訴訟性質的關系則由民事訴訟法調整。
(4)工會組織與單位行政之間的關系。工會組織參與單位行政制訂規(guī)章
制度、實行民主管理、與單位行政簽訂集體合同、對單位執(zhí)行勞動法進行監(jiān)
督和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等,這些關系本身也不是勞動關系,但它們是為了維
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執(zhí)行,因此,也應由勞動法進行
調整。
□勞動法與勞動法律規(guī)范
由上述勞動法的概念可知,勞動法不只是勞動法典,勞動法典只是勞動
法律規(guī)范的一種。
勞動法律規(guī)范,簡稱為勞動法規(guī)。它是法律規(guī)范的一種,是勞動關系雙
方享受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法律依據(jù);是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參
加勞動活動的行為準則;也是調整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規(guī)是勞動法的內容和構成細胞,它既可以通過法典的形式表現(xiàn)出
來,也可以通過分散的法規(guī)形式表現(xiàn)出來。因此,確認一個國家勞動法是否
存在的標準,不是看它是否已有勞動法典,而是看它是否存在勞動法規(guī)。據(jù)
粗略統(tǒng)計,目前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制訂了勞動法典,還有一半以上的國家
沒有成文的勞動法典,但不能說這些國家沒有勞動法。前幾年,我國還沒有
勞動法典,但我國已經制訂和頒布了許多單項的勞動法規(guī),它們構成了我國勞動法的體系及主要內容。據(jù)統(tǒng)計,從 1979年以來我國制定和頒布的勞動法
規(guī)共142件,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和國務院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37件,規(guī)章
105件。通過這些立法,使我國的勞動法規(guī)體系進一步完善,內容更加豐富。
因此,那種認為我國沒有勞動法的說法和看法是不恰當?shù)摹?1994年7
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關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的勞動法規(guī)
體系又進入了一個新的完善階段。
□勞動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法律部門的劃分主要取決于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前面已
講到,勞動法主要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這種關系具有區(qū)別于法律所調整的其
他社會關系的特有性質。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也有其特點,它不僅
包括經濟方面的內容,也包括政治、文化、人身保護方面的內容等等,例如,
勞動者通過工會實行企業(yè)民主管理方面的內容;勞動者職業(yè)培訓方面的內
容;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等等。勞動關系的特殊
性質和特定內容,使得勞動法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
門,而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qū)別。勞動法的獨立部門的法律地位,不僅在我國
已得到公認,即使在其他國家,也無人對此表示非議。
1.勞動法與民法的不同點
(1)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是以商品關系為主要內容的財產關
系,民法也調整一定的人身關系,但這種人身關系是與財產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法人,也
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雙方都是公民。勞動法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方當事人必定是公民即勞動者,另一方當事人是單位。
(3)調整的原則不同。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關系,價值規(guī)律
起作用,財產轉移依等價有償?shù)脑瓌t進行。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也包
括一定財產關系的內容,但社會主義性質單位不是按等價有償原則進行調
整,調整工資遵循的是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原則;調整社會保險待遇遵循的是
物質幫助原則。
2.勞動法與經濟法的不同點
勞動法與經濟法雖然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是勞動法并不隸屬于經濟法,
二者是平行的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1)調整的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以縱向經濟管理關系為主和與縱
向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lián)系的經濟協(xié)作關系。勞動法主要是調整勞動者與所在
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雙方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
則,從橫向的角度設定的。
(2)任務不同。經濟法的任務是加強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管理,提高
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與經濟效益。勞動法的任務在于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yè)的勞動生產
率和經濟效益。
3.勞動法與行政法的不同點
(1)調整的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
行政職能活動中所發(fā)生的關系。勞動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勞動者在參加所在單位集體勞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勞動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很廣泛,可以發(fā)生在國
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yè)、事業(yè)、社會團體之間,國家行政機
關與公民之間。但其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國家行政機關。勞動法律關
系則發(fā)生在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關系形成的依據(jù)不同。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職
務活動中產生的,這種法律關系只要國家行政機關單方愿意即可形成,無須
征得另一方同意。勞動合同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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